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编办: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今年7月17日,省政府公布第169号令《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事项。为进一步做好年检取消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使用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人年检取消
自粤府令第169号公布之日起,全省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取消。今后,我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提交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审查,不再在法人证书粘贴年检标识。
二、年度报告管理
(一)年检取消后,事业单位法人仍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www.gdsy.gov.cn)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同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作为备案: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一份;
2、《资产负债表》(结算后)和《收入支出总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年度报告内容。各事业单位应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年度本单位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以及年末资产、经费收支、受奖惩和评估、接受捐赠和使用等情况。年度报告内容应客观、全面、准确、具体反映,年度报告的真实性由法人主体负责任。
(三)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将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今后开展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2013年我市、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将开展年度报告公开试点,并逐步扩大年度报告公开的内容及范围,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事业单位不提交或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给予相应的处罚,结果记入事业单位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其机构编制审批业务挂钩。
三、《证书》管理
(一)《证书》使用。
法人年检取消后,新《证书》不再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栏不再填写内容,也不再粘贴年检标识,“年度报告标记”栏统一填写“广东省依粤府令第169号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不再粘贴年检标识”。新《证书》号在法人存续期内唯一,正、副本均设置识别码,并印QR Code二维码予以鉴别其真伪及有效性。
(二)《证书》换发。
1、鉴于新《证书》启用,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将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组织换证,请各单位于规定时间内交回原《证书》正、副本,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换发新证,未换发新证的,原《证书》正、副本自动废止。
2、今年未参加年检的单位不予换发新证。
四、注意事项
(一)事业单位凡涉及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改变的,应在换证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涉及机构整合、撤并的,举办单位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及时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切实履行好后续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重点,落实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衔接,逐步将登记管理工作重心从登记管理转到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上来,实现登记管理工作转型升级。
(二)各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等相关联检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法人年检取消后续衔接以及新《证书》正常使用等工作。
(四)各举办单位要重视《证书》换证及网上提交年度报告工作,协助督促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做好相关事务。
(五)各事业单位要认真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按时认真做好网上年度报告的填写和申报。2012年度报告网上提交完成后,方可到登记管理部门换发新《证书》。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样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